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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的通知

  2.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与利用,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维持等工作;
  4.负责审核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5.负责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参与谈判及合同拟定工作;
  6.负责组织企业职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
  7.负责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4.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是:
  1.职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2.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署名权;
  3.职工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4.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5.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4.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及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4.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企业职工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或者在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中仍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达成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在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作为特殊档案妥善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或向外扩散。
  4.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中的保密工作,对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经营信息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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