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4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农办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和《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业经2003年6月12日农业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2.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根据《农业部常务会议纪要》(二00三年第16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农业部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
第三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作为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基本制度,确定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作为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业务受理,督察督办,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