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团型企业须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六、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的全面、完整,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境内外、港澳台地区所属的子企业、事业单位和所属基建项目全部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应当以200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七、企业除报送公司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外,还应按规定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表,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子企业报送;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二级以上(含二级)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表;企业所属上市子公司不分级次均应报送本套报表。
部分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报送四级以上(含四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表。
八、企业上报国资委的汇总(合并)财务决算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打印(计算机自动生成),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九、企业应当认真落实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在细致组织、层层审核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并于2004年4月25日前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具体报送要求:
(一)企业集团报送内容:财务决算报表(含主附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3)、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应附报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二)二级子企业报送内容: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所属三级子企业(含按规定应上报的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仅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本地区财务决算报表填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