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6号)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
  本办法所称携带,包括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
  第三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三)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四)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五)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所列各物,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