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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11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合[2002]9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个别拍卖企业接受竞买人的委托,代表竞买人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这种既接受拍卖委托人的委托,同时又接受竞买人委托的双向代理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客观上危害了委托人及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为了正确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了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作为买受人参与竞买;二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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