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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
 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
 (2003年10月21日 财税[2003]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以下简称: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实行下列退税政策:
  一、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对免税店商品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德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是指:
  1、中免公司以及纳入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各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范围超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项目和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所列商品(见附件)。
  3、《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4、根据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海关监管代码为“8”)。
  5、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海关监管代码为“F”)。
  6、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海关监管代码为“I”的商品、《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海关监管代码为“W”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海关监管代码为“X”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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