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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55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 第55号)


  中国与泰国于2003年6月18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为保证2003年10月1日《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货物零关税的顺利实施,现将适用于《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公布如下:
  一、由一方出口到另一方在其领土收获、采摘或采集的《协调制度》第七章、第八章所列的蔬菜和水果产品,且符合直接运输规定,应被视为在该国原产。
  二、下列情况应被认定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直接运输:
  (一)产品运输未经任何非缔约方领土;
  (二)产品运输经由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领土,(包括在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在该非缔约方临时储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进口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境运输仅是出于地理原因和运输要求;
  2. 运输的产品未在非缔约方交易或消费;
  3. 除卸货并重新装货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必要处理外,运输的产品在非缔约方未经其他任何处理。以上临时原产地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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