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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规定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7日)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
 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2003年9月8日 保监发[2003]121号)


各保险公司: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不断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进一步推进,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未涉及的新的资产项目,需要及时明确其认可标准,以便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针对几个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问:最近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放宽到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新增的企业债券种类如何认可?
  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关于资产认可的确认原则,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即一项资产如果被保监会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1号令只列举了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等四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经研究,现将企业债券的认可范围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口径做相应调整,即扩大到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问:中央银行票据是否属于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中如何反映?
  答:最近,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保监发[2003]91号)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中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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