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医发[2003]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以下简称非典)的医院感染,保障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上半年,我部在总结广东、北京等地非典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专家意见,曾经先后下发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43号)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79号)。
在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总结国内及国际上非典的防治工作经验,对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修订,形成了《医院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现推荐给你们,以指导各地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为了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导医院采取正确的消毒、隔离与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传播,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当集中收治。指定医院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医院应当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院应当重视消毒隔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五、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和对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有关工作的监督与监测。
第二章 消毒技术
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院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空气消毒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消毒技术。
(一)通风
保证空气的流通是控制和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
1、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2、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二)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负压病房。
(三)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操作。如:在有人情况下,可以使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静电吸附空气消毒机或空气等离子体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在无上述条件时,也可以采用低臭氧紫外线灯(按1.5W/立方米安装)加反光罩反向照射消毒空气,照射时间为1小时,每间隔2小时照射1次;在无人情况下,可以使用普通紫外线灯(按1.5W/立方米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
(四)中央空调的使用:按照建设部、卫生部和
科技部颁发的《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科电[2003]17号)的文件进行,具体要求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