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修订《外商投资
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3]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经研究,我部决定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2]174号)第
四条修订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安置、拆迁以及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二、请各地财政部门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缴中央财政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