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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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