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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
 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
 (法办[2003]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2003年6月1日,美国由一私人送达公司PROCESS FORWARDING INTERNATIONAL(PPI)代为行使《海牙送达公约》美国中央机关的部分职能,为期五年,并就每件向其国民送达请求收取执行费用。我国与新加坡根据中新司法协助双边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司法协助事宜以来,新方根据中新条约第10条的规定已对我国请求向其国民送达事宜,要求执行送达后支付执行费用。加拿大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声明向请求提供司法协助的国家进行收费。实践中亦已实际对我国请求向其国民送达事宜进行收费。现将上述三个国家有关支付送达费用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向美国支付送达执行费用的具体要求:
  支付时间:预付
  支付方式:汇票
  支付金额:89美元(2003年),91美元(2004年),93美元(2005年),95美元(2007年)
  汇票收款人:美国“PROCESS FORWARDING INTERNATIONAL”
  二、向新加坡支付送达执行费用的具体要求:
  支付时间:执行后支付
  支付方式:汇票
  支付金额:根据送达情况收取费用数额不等(由20新元到130新元或更高)。
  汇票收款人:“The Registrar, Supreme Court, Singapore”。
  三、向加拿大支付送达费用的具体要求
  支付时间:预付
  支付方式:汇票
  支付金额:50加元
  汇票收款人:根据下列不同的省填写不同的名称
  Alberta: Provincial Treasurer of Alberta
  British Columbia: Minister of Fiance of British Columbia
  Prince Edward Island: Provincial Treasurer of Prince Edward Island
  Manitoba: Mimister of Finance of Manitoba
  New Brunswick: Minister of Finance of New Brunswick
  Nova Scotia: Minister of Finance of Nova Scotia
  Ontario: Treasurer of Ontario
  Quebec:Minlstre des Finances du Que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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