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氧气流量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十四、手术衣: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隐形眼镜润滑液:在佩戴隐形眼镜前或后直接滴眼,用于缓解戴眼镜时的眼干涩和眼疲劳等不适。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推拿按摩仪、微电脑按摩仪及其它电动按摩仪: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一次性使用脐带剪: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血糖分析仪用试纸: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一次性介入治疗仪探头: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BSS Ⅳ智能挤压仪:先将充满全血的三(四)联袋经离心机离心,使血袋内血液分层后用于本设备。该设备将代替人工挤压、手动封口的操作,在袋外将血液成份分别挤压至三联袋、四联袋中。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18F]FDG合成装置:用于合成PET检查用的放射性药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放射性核素生成装置(回旋加速器):用于产生放射性核素,该核素用于合成PET检查用的放射性药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医用人体辐照校准体模: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塑型针:在体外用于将不同形状的导引钢丝塑型为直型。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Y型连接器:在体外用于帮助导引钢丝进入人体。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扭转器:在体外固定在导引钢丝的末端,便于医生扭转导引钢丝进入人体。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无障碍电脑语言系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医用溶氧输液治疗仪:用于将医院供氧系统中的氧气输入输液瓶中,仪器没有治疗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红外磁粉狗皮膏:该产品起主要作用的是药品,不符合含药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