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付费频道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 付费频道开办和运营
第八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一)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三)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第九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三)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四)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六)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
(一)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