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
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
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
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
([2003]桂行请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正在审理中的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返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中涉及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能否责令其恢复抵押登记的问题,即恢复抵押登记是否有法律依据。我院对该问题把握不准,特向你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首长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志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卢世琼,局长。
二、案情
海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法人公司,1997年1月3日为担保履行其与首长公司的购销合同,将其所有的已领取柳州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5332.08㎡,并于1996年由广西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34158600元,位于柳州市飞鹅路的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作为抵押物,向首长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抵押声明书》,且经南宁市公证处公证。1997年3月10日,海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赖汉林与首长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3月21日,柳州市房产局颁发了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权利价值1000万美元,权利存续期限为自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9月25日,海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汉林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称两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算完毕,要求解除双方的抵押关系,且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不慎遗失。柳州市房产局于9月25日注销了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由海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赖汉林办理手续在《柳州日报》上登记声明该证遗失作废。与此同时,海隆公司与华商银行签订了《综合融资授信合同》,海隆公司以柳州市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作为抵押担保,经柳州市公证处公证,于1997年10月10日海隆公司和华商银行向柳州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了柳房他证字第00666号《房屋他项权证》。1998年10月22日,首长公司向柳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海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飞伪造首长公司关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声明作废的证明,私刻首长公司印章、冒充首长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荣的签名、印章、制造债务已清偿的假象,骗取柳州市房产局注销了海隆公司和首长公司的房产抵押登记,又将房产抵押给了华商银行,请求公安机关追究诈骗罪犯的法律责任。1998年10月23日柳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印章印文及笔迹检验鉴定书》,证明了海隆公司伪造首长公司的文件等事实。该局于1998年10月30日向柳州市房产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第00666号《房屋他项权证》是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但又经法定程序以合法形式颁发,而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虽被撤销,但实际上又客观存在,应如何处理,请柳州市房产局予以确定。首长公司与海隆公司则分别于1998年10月30日、11月2日向柳州市房产局申请恢复抵押登记。1999年6月9日,柳州市房产局恢复首长公司对富荣城第三层商场的抵押登记,重新给首长公司颁发了柳房他证字第1000898号《房屋他项权证》,注明该证的有效期从原登记日1997年3月21日起算,并书面通报华商银行。华商银行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柳州市房产局恢复首长公司对银兴商场富荣城第三层商场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案经一、二审程序,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6日作出(2001)桂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认为柳州市房产局给首长公司恢复抵押权登记无法律依据,且侵犯了华商银行的利益,判决撤销了柳州市房产局恢复首长公司对柳州市飞鹅路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作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前一案件审理期间,首长公司于2000年11月12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柳州市房产局1997年9月注销首长公司1997年3月办理的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州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判令柳州市房产局发还被其非法吊销的(1997)柳房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赔偿其违法行政行为已造成的首长公司的经济损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