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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所属机场继续由其管理。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所属机场(含首都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机场由民航总局管理。
  (三)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撤销民航各省(区、市)局,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建机场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统一管理省(区、市)内机场。机场管理公司组建方案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报民航总局备案。机场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业务范围不清或者有交叉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业务性质,借鉴国内外有关机场的做法,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
  (四)机场移交事宜由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接洽办理,并签署机场移交书,作为机场移交和责任转移的法律依据。
  三、组建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重庆、甘肃、宁夏、青海等23个省(区、市),以及大连、厦门、深圳设立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内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的北京、辽宁、上海、广东、四川、陕西、新疆等省(区、市)的民航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工作,由地区管理局负责。
  (三)监管办的组成人员,主要从原民航省(区、市)局、航空公司和机场从事飞行、机务维修、机场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中调配,逐步配齐。
  (四)调配进监管办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规定办理。
  四、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一)在组建监管办和与机场分立时,要合理划分资产,既要保持机场运行业务和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又要为监管办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划分,要以经审计的2002年度民航省(区、市)局(机场)财务决算为依据进行。
  (二)原民航省(区、市)局、机场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已明确划归民航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以及航空公司、油料公司等企业的,按已有决定执行;未明确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后提出方案报民航总局,与中央企业等有关的,由民航总局商财政部、国资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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