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规定,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艺术考级管理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文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分别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艺术考级服务机构,在文化部领导下履行《办法》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考级中心应在《办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直接开办或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二、关于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
  (一)审批机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部负责审批跨省考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考级机构(以下简称“省内考级机构”)。
  (二)审批时间。审批机关每年2月受理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受理之日是指审批机关收到符合《办法》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日期。申请单位对审批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