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考级机构数量。各省考级机构的数量(不含跨省考级机构)限制同类专业(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1家,在艺术教育发达、艺术考级考生人数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不得超过2家;已达到规定数量的,一律不得批准新的考级机构。
(四)审批标准。审批机关根据
《办法》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六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并满足艺术考级实际需求的,才能予以审批。
(五)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完结后15日之内向文化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申请书》(含《申请书》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及审批机关的批复。考虑到物价部门工作时限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机构时限不一致,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可在备案后30日内补报。文化部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
三、关于承办单位
(一)跨省考级机构及省内考级机构的承办单位,须经承办单位所在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考级活动。跨省考级机构应在批准的考级设点范围内的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承办单位,且每个考级机构在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只能设立1个承办单位。省内考级机构的承办单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定。申请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如符合
《办法》第
十九条各项条件及上述关于承办单位数量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予以审批。申请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二)审批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每年4月受理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