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办单位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定。审批机关审批完结后,应在15日之内将批复及有关材料抄送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承办单位必须符合
《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有固定的艺术考级考试场地。
(五)一个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承办若干考级机构的考级活动。省内考级机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也可承办其他考级机构的考级活动。
四、关于艺术考级考官
(一)审批机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负责考级考官的审批。
(二)考官条件。申请担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15条的规定。
(三)考官级别认定标准。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国家一级、二级演员及相应职称的,可评定为该专业的高级考官;申请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国家三级演员及相应职称的,并具有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可评定为该专业的中级考官;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作风正派。
(四)申报材料。凡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的,须提交《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其职称、学历、职务、专业及申请人的自然情况进行确认,同时须明确是否同意该申请人担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
2.考级机构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4.跨省考级机构考官申请人在取得所在单位确认和同意后,可直接由考级机构报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六)审批时间。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每年4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及跨省考级机构的考官申请材料,5月进行评审,6月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