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艺术考级证书
根据
《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自2003年6月起各考级机构统一使用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可以由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关于艺术考级专业
(一)专业范围。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文化部确定考级专业目录。文化行政部门在专业目录范围内审批考级机构的开考专业。
(二)考级机构现已批准的开考专业不在专业目录之内的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新专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将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送文化部,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后,由文化部确定是否将该专业列入专业目录范围。
七、关于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收取保证金;各有关部门也不得擅立名目,收取考级机构的“赞助费”。已经收取的,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全部退还考级机构。
八、关于考级收费标准
2003年各考级机构考级收费标准仍按原有关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目前我部正报请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批复有关艺术考级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自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批复之日起执行。
九、关于年检
(一)根据
《办法》规定,文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所批准的考级机构进行年检。文化部负责对全国考级机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年检时间。审批机关于每年12月对考级机构进行年检。
(三)考级机构须提交的年检材料。考级机构每年11月向审批机关提交
《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年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