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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5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登记机构。
  第十三条 人事总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年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合格准予注册后,由注册登记机构核发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所在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八条 经注册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登记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造成设备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脱离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连续满2年的。
  (六)同时在2个以上设备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活动的。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所受处分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内。
  第二十条 各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注册登记及管理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应定期公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规定的专业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执行相应专业设备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范围: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重要设备形成各阶段管理。
  (二)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等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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