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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填写好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签署证明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猛然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事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按名次顺序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各种证明文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等)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时,可送复印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六)各地区、各部门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并在设备工程监理机构从事设备工作监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均须按本办法办理。

附件1: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秦平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于献忠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
      汤紫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办特派员、高工
  成 员: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张玉宽  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陆大明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所长、高工
      商如斌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左 民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常务副总工程师、高工
      樊高定  中国机械工业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传才  中原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高工
      张延丰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总工程师、高工
      马泉林  信息产业部第十五研究所副所长、高工
  办公室主任:张玉宽(兼)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瞿兆宁  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处长
         汪立昕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处长
  联系电话:
  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82261825  82260232(传)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82260121  82262043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84214781  84211552(传)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
  或部门名称: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                 
  申报人姓名:______                 
  申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设总局

                 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报表封面应由申报人签名),字迹工事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从事设备工作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主要经历”栏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专业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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