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原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5月22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2002年6月24日,原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一些应诉公司向原外经贸部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原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原外经贸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在案件调查期间,原外经贸部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一些陈述和意见。对所有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意见,原外经贸部在案件调查中都依法予以了认真和充分的考虑。
2、产业损害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应诉登记
根据立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的应诉期内,日、韩、美三国共有10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申请应诉登记。其中,日本企业3家: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企业2家: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精细化工株式会社;美国企业5家:亨斯迈国际有限公司、陶氏化学公司、利安德化学公司、美国巴斯夫公司、美国拜尔公司。经审查,上述企业符合应诉条件,调查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3)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4)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2年6月,调查机关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7月15日,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损害调查问卷的说明》,对无法完成调查问卷的原因作了解释和说明。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其他《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多次接待了来自有关国家的生产者、出口商和中国国内生产者、用户的来访,认真听取他们对本案调查与裁决的观点和意见,接收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6)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2002年8月,本案调查组对沧州大化进行了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3年6月10日,商务部就本案发布初步裁定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而且认定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在初步裁定公告中,决定自2003年6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 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商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国内申请人、部分应诉公司和下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商务部在终裁时依法予以考虑。
(2) 实地核查。为了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应诉公司的邀请,商务部组成了反倾销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8月1日-8月29日赴韩国东洋制铁株式会社及其香港关联公司、韩国FINE CHEMACAL株式会社,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美国拜耳公司及其新加坡关联销售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调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关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对中国出口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随机抽取了各公司国内外销售及原材料采购30笔交易。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重点核实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纳项目的证明材料,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商务部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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