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要用途。沧州大化生产的TDI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均主要用于聚氨酯合成,在其中充当固化剂,同时还可以用在有机合成、油漆涂料等方面。据聚氨酯生产厂家反映,沧州大化生产的TDI产品完全能够在聚氨酯生产中替代进口的TDI产品。
(5)销售渠道。沧州大化生产的TDI产品与被调查产品都主要通过经销商、代理或直供的方式销往华东和华北地区。两者竞争度高。
商务部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TDI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3、国内产业范围
商务部依法对本案中国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沧州大化作为本次反倾销案中国国内TDI产业的申请人,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该企业产量已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绝大部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规定,具有代表性,其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TDI产业的情况。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根据对各应诉公司答卷的调查以及实地核查,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商务部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对于该公司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项目,商务部决定予以剔除。在初步裁定中,对于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用,由于应诉公司未对其作详细说明和与表4-2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商务部无法进行在完全成本项下的低于成本测试。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递交了有关证明材料,证明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用与表4-2中的内陆运费、储槽存储费用、液罐车租赁费用等项目的加总数是一致的,因此商务部决定在终裁中,采用完全成本下的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商务部决定采用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全部通过其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因此商务部决定依据其销售给国内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在国内销售的环节调整部分,对于回扣部分尽管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相关财务数据和凭证,但商务部认为仍缺乏充足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终裁中决定不予采纳。对于其他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后决定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出口的数据和相关证据,接受其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和信用费的调整以及CIF价格。对于在初裁中增加的报关费用、危险品出口检验费、出厂装卸费等调整项目,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和证明文件,商务部核查小组进行核实后,确认其已经包括在运输费用等项目中。
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的关联公司或是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商务部对两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商务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对于答卷表6-3中的固定费用调整项目,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商务部决定沿用初裁时的作法,对此不予接受。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在初步裁定中,由于应诉公司未对销售费用中的物流费用做详细说明和与表4-2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商务部无法进行在完全成本项下的低于成本测试。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递交了有关证明材料,证明销售费用中物流费用与表4-2中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等项目的加总数是一致的,因此商务部决定在终裁中,采用完全成本下的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商务部决定采用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