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日本国内(第三国或地区)的非关联商或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商务部采用其对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 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回扣、广告费用项目,商务部经调查后认为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解释说明,因此在终裁中对这些调整主张仍不予接受。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汇兑差额损益调整项目,调查期内日元对美国的汇率并没有发生剧烈的波动,因此商务部决定不予接受。对于售前仓储费用,按照国内销售同类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于在初裁中增加的报关费用、危险品出口检验费、出厂装卸费等调整项目,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和证明文件,商务部核查小组进行核实后,确认其已经包括在运输费用等项目中。
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进行,商务部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中由于公司递交的表6-2和表6-3中的原材料投入数出现较大的差额,商务部采用了单月较高的成本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商务部小组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会计报表和分类帐以及记帐凭证,来证明是由于原材料收发帐的出库记录不仅包括TDI生产流程所发生的原材料支出,还包括O-TDA和NAPHTHA流程所发生的原材料支出的原因,导致了两表前后不一致。经核实帐目和金额,商务部认为公司是由于内部成本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原因造成以上的不一致性,经剔除O-TDA和NAPHTHA流程所发生的原材料支出的调整后,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原材料投入情况,因此决定予以接受。
经过低于成本测试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商务部采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内的关联贸易商OCI直接向中国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二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内的关联贸易商OCI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然后由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转售中国非关联客户;第三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内的关联贸易商OCI销售给香港OCI,由香港OCI再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在通过关联商OCI转售给韩国国内或中国非关联商的销售方式下,商务部依据OCI对非关联商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关联商香港OCI转售的销售方式下,商务部依据香港OCI转售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 正常价值
该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调整项目,商务部经调查后决定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出口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在初裁中,由于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这些退税金额发生在对中国的该产品的出口业务上,因此商务部在初裁中没有接受出口退税项目。经实地核查后,商务部依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税额,确认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退税金额。对该公司的银行手续费、装卸费等其他项目进行了调整。
韩国FINE CHEMICAL 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进行,商务部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对于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与被调查产品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决定予以剔除;在对成本费用重新计算后,商务部依照调整后的单位成本费用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调查期内绝大多数国内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商务部采纳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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