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做好严防非典疫情复发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21日 国税办发[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保持高度警惕,有效防范非典的指示,思想上立足预防,工作上防止反复,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统筹安排各项预防工作,巩固成果,落实措施,严密防范非典疫情复发。为切实做好全国税务系统的非典疫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的预防非典疫情工作形势,既保持高度警惕,又不能反应过度
当前强调重视这项工作,并不是因为已经发生了非典疫情,也不是非典疫情马上就要反复。主要是考虑到,秋冬季是呼吸道疾病高发期,非典疫情可能会出现反复;
世界卫生组织也提醒有关国家尽早采取措施防止非典疫情反复。因此,我们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认识和把握防非典疫情工作形势,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要求,及早部署,及早防范,积极地开展防治工作,保障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认真落实预防措施,严防非典疫情复发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认真落实预防措施。
要按照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防治措施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卫生部《
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逐项落实防治措施。要加强非典疫情报告制度,发现非典疫情或疑似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总局办公厅报告。要按照科学防治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特别要做好测量体温、通风、消毒、环境卫生等工作。
三、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等重点部位的防控,落实应急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