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建规函[2003]252号)
南京、贵阳、保定、邯郸、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等城市规划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有关精神,推广中西部地区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座谈会的经验,经研究决定,首期选择南京、贵阳等10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建立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行政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是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首批选择10个城市开展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的工作方法、技术路线、监督软件系统,摸清监管工作重点和难点,为在全国普遍建设城市规划监管系统积累经验。
二、首批选定的城市
首批选定南京、贵阳、保定、邯郸、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等10个城市,先行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
三、工作方式、阶段及重点
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是利用遥感影像数据与城市规划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城市建设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
工作阶段主要分为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情况核查、提出报告和事件处理五个阶段。
监测工作重点是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四、工作组织及责任
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进行。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城市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监管工作目标和要求,规范监测工作程序,组织监测成果核查,提出对核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系统总体方案设计、技术审查和技术支持,负责监管系统与建设部电子政务的组织协调,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平台的完善,与系统建成后的测评验收。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已落实监测资金的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