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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为搞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组织广大干部和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职工深入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完整、准确地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作用,采用座谈会、宣讲会、学习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气氛;要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与民办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让全社会充分了解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使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
  二、依法治教,加强民办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 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对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同时也为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配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抓紧起草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各地方对此要积极予以配合。同时,各地还应对本地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要进行修订,做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工作。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各地在贯彻该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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