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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6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其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向祖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项目和扩建计划、向祖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等信息。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3年10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4月3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155
  传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8
  传真:86-10-6519806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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