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55号)
根据《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
附件: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4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4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230万吨,磷酸二铵625万吨,复合肥313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4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07万吨,磷酸二铵469万吨,复合肥235万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2004年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