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与披露>》第
八条。
例表中的年和月均指自然年度和月份。在计算净值增长率及净值增长率标准差时,封闭式基金采用周净值数据,开放式基金采用交易日净值数据。
在计算过去×个月的相关指标时,若倒推×个月的当日没有单位净值,则采用该日之前披露的最近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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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差=/n _
/ ∑(Xi-X)2
/ i=1
/----------------,
√ n-1
_
其中,Xi为第i周(或第i个交易日)的净值增长率或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X为增长率或收益率的均值。
第六条 在披露基金自成立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时,应参照如下例图进行列示: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例图(略)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与披露>》第
八条。
如果基金契约对基金成立后特定期限内投资比例进行约定的,还应在走势对比图下注明契约的相关约定及其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基金自成立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应作出说明或在图中列示。
走势对比图纵轴最高点与最低点间至少应有五个等分。
第七条 将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时,应参照如下例图进行列示: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历年收益率对比例图(略)
如需列示基金成立当年的净值增长率,则应按当年实际存续期计算,不能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基金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或在图中列示。
第八条 将基金净值表现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必须符合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根据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约定采用自定义业绩比较基准的,必须简要说明该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以及再平衡过程;业绩比较基准可以采用某一股票指数与某一债券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合成的基准;所采用的指数应当是市场公开披露的指数。
(三)如果未能按要求列示业绩比较基准,必须说明原因。
(四)如果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必须说明更改的日期、原因和内容。
第九条 本规则是对基金净值表现编制及披露的最低要求。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的净值表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认为必要时,可提供本规则要求之外的关于基金净值表现的补充信息;例如,在披露过往一定阶段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时,可补充披露跟踪误差、贝塔系数等指标。
第十条 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原有基金的净值表现可以被用作新基金净值的历史记录:
(一)基金仅更换名称,基金原有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选股标准等完全没有变化;
(二)基金更换基金经理或调整基金经理小组成员,基金原有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选股标准等完全没有变化;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