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