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跨省临时交易电量有关电价问题的复函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发改办价格[2003]803号)
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华中电力公司计划外电量销售价格是否需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请示》(鄂价检[2003]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有关规定,用于调节余缺的跨区、跨省临时购售电(含向集资电厂收购计划外电量)上网电价由购售双方按不影响销售电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向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输电价格由我委制定,其中,我委以计办价格[2002]529号文批复的华中电网输电费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2.4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