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
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129号 2003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程序,明确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提高稽查部门协查工作的效率,确保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稽查局。
第三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查、监控分析、文书管理等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开展各项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和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六条 由认证系统转入的专用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