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3]94号 2003年8月28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指导专员办做好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的审核工作,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三会派出机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财务监督的通知》(财金[2003]69号)等有关预算管理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
第三条 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开展对三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对三会派出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条 专员办的责任是按要求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各专员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三会派出机构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执行《
预算法》、《
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编报预、决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上报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接受专员办的预算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材料的报送和受理
第六条 三会派出机构在向会本级报送预算(一上)、决算的10个工作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预、决算报送专员办审核,所附材料须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