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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收入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即各种收入项目是否全部编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测算是否准确;
  (二)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全部纳入了预算;
  (三)上年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三会派出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预算法规,规范使用各项预算资金,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问题,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员办在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时,要将决算与年度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估预算执行质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人均人员经费和人均日常公用经费;
  (二)人员经费占基本支出的比例;
  (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子目费用占日常公用经费的比重;
  (四)违纪金额占经费支出的比例;
  (五)其他情况分析。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核预算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的审核工作,向三会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审查核实的数据与被审核单位上报数据的差额及原因,附《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同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十八条 专员办应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核决算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审查核实的数据与被审核单位上报数据的差额及原因,评估预算执行质量,并附《三会派出机构决算审核意见表》,同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专员办应建立三会派出机构基础资料信息库,包括三会派出机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及历次审核和检查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专员办应建立三会派出机构项目台账,对项目支出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三会派出机构在项目支出预算中有新增项目的,应在新增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后,通知专员办,并提供相关材料。对延续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制定审核的程序和各岗位的职责,以规范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具体包括:
  (一)明确负责审核的岗位人员,对预算单位申报的材料从形式、内容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对岗位责任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由办领导进行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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