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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三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下列财务事项的有关资料:
  (一)主管部门下达和调整的预算指标,三会派出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指标分解情况;
  (二)三会派出机构向会本级报送的申请调整预算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组建、调整和撤销情况;
  (四)人员编制的调整情况;
  (五)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政策的调整,包括会本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
  (六)办公用房、小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建、租赁、大修理情况;
  (七)会本级和本单位制定前财务管理制度;
  (八)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九)各执法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三会派出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送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三会派出机构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对账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财政部反映预算审核、日常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同时,抄送三会派出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现重大虚报、漏报部门预算;
  (二)预算支出中出现重大违规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对预算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专项支出未按规定用途执行;
  (五)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在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决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以及日常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三会派出机构预算执行和财务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金融司)。同时,抄送三会派出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人员在审核工作中,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延误三会派出机构预算上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要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专员办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并报部(监督检查局、金融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
     2.三会派出机构决算审核意见表

附表1:       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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