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8月22日 国质检法[2003]2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管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相关措施,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以下简称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一)质检系统是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质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事关质检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是质检工作生命线的意识。进一步强化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统一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认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使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
(二)要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改、废”有机统一的原则,把握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加快质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
(三)质检部门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承诺、依法行政重要部门,要依照WTO的有关规则,进一步抓好有关规章的清理工作。对过时的、失当的、不适应质检系统改革、不适应WTO规则、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及时废止或修订。要深入研究WTO涉及质检工作的有关规则,突出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建立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国情的质检技术法规体系。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转变工作职能,扎实有效地作好质检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和依法规范工作,禁止违法设置新的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