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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6.疫情解除
  ——经过现场排查未发现猴痘病例,排除猴痘感染可能,报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解除疫情;
  ——发现猴痘疑似和可能病例时,送往指定医院检查的疑似或可能病例经诊断排除猴痘感染可能后,解除疫情;
  ——检出确诊病例,通过采取有效可行的卫生处理措施,确认该疫点或该口岸已经消除该种传染病的传播可能,并经上一级单位同意,可向有关部门宣布解除疫情。
  7.已离开出入境口岸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
  对于发现猴痘疫情时已离开出入境口岸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应立即将相关资料通知旅客目的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上述有关内容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二)来自猴痘流行地区(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为准)的入境交通工具检疫
  1.入境船舶,检疫人员应登轮检疫,并要求船方如实填写《航海健康申明书》,查验除鼠和免于除鼠证书,询问人员健康状况,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鼠患、饲养相关动物情况。
  2.入境航空器,检疫人员应登机检疫,并要求航空器负责人认真如实填写《总申报单》中卫生部分,询问人员健康状况,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鼠患及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相关动物。
  3.入境列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在入境时,检疫人员进行严格检疫查验,询问人员健康状况,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按行标执行),重点检查鼠患及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相关动物。
  (三)来自猴痘流行地区入境人员检疫
  1.入境人员应如实填写《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2.检验检疫人员应当核查《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的内容,必要时可进行有关流行病学方面的询问。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即采取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1)《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中填写相关症状的;
  (2)在医学观察中发现有相关体征症状的;
  (3)在询问中发现有相关流行病学重要意义的事件。
  (四)来自猴痘流行地区入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等物品的检疫
  重点检查可能被猴痘病毒污染或携带相关动物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等物品,严格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二、宣传教育、培训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猴痘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前往疫区人员的宣传工作。在保健中心及旅检口岸设置宣传栏,宣传有关防治知识,提高人们对猴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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