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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附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
                             交通部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共计124个)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二、省(自治区)辖市及大中城市(120个)
  1、河北省(5个)
  石家庄市、廊坊市、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
  2、山西省(2个)
  太原市、大同市;
  3、辽宁省(10个)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营口市、葫芦岛市;
  4、吉林省(2个)
  长春 市、吉林市;
  5、黑龙江省(3个)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
  6、江苏省(13个)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徐州市、泰州市、宿迁市;
  7、浙江省(11个)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8、福建省(6个)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10、江西省(3个)
  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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