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3年 第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订《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经2003年11月14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系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