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正本一份;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四)合同副本一份;
(五)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一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一份;
(七)经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各一份;
(八)由最终用户出具的公司简介。包括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及经营状况等说明文件一套,出口经营者应提供相应翻译件。如有最终用户的网站、宣传手册等,应一并提供。
第十条 商务部审查出口申请时,有权向出口经营者质询。必要时,可要求出口经营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商务部视不同情况决定签发出口截止日期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出口经营者应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构领取相应有效期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在申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第十三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二月底,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提示的许可证有效期换发相应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同一合同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十二次。
“一证一关”制系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一批一证”系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