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海关手续联;第二联为海关留存核对联;第三联为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为发证机构留存联。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收到出口经营者书面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放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商务部签发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二) 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及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异地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出口经营者的委托代办公函(委托函应注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许可证应当仅限于领取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使用。出口经营者应妥善保存有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原始单据,五年内不得销毁,以备商务部抽查。
第十九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经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交回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重新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后,凭原证及新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向发证机构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条 大宗、散装的敏感物项在报关时溢短装数量不得超过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第二十一条 赴国(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非卖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展览”字样。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赴国(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卖品,视为正常出口,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