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2006)(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署监〔1998〕48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