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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3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2)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短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应收账款净额: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其他应收款净额: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4、期货保证金:反映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5、应收补贴款:其中“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帐”反映1998年经审计等综合部门审核认定的纳入财政消化范围内的新增财务挂帐余额。
  6、应收出口退税:反映外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出的应收出口商品的应交增值税退税金额。根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填列。
  7、存货净额: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存货科目下设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商品销价准备”、“代销商品款”或“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
  9、长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长期投资余额合计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长期投资”科目下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区分投资性质分别填列在“长期股票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项目下。
  10、合并价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1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指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2、在建工程: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3、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
  14、无形资产: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5、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此项列示长期待摊费用。
  16、其他长期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如该项目价值较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7、应付利息: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规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按期计提尚未支付的利息。
  18、递延收益: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某些提供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所取得未返销的入网费,如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提供城市供热、供水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接网费、提供污水处理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排污入网等费用。
  19、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负债。
  20、长期借款:其中“贴息的借款”反映所有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和银行停息范围的挂账、简易建筑、建仓等长期借款。 “不贴息的借款”反映未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及银行停息范围的长期借款余额。
  21、专项应付款:反映企业接受国家拨入,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由企业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他长期负债”科目下的“专项应付款”也在此项目反映。
  22、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23、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24、法定公益金: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公益金也在此项目反映。
  25、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该项以“-”号填列。
  26、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10行>=(11+12)行;22行=(23+24)行;29行=(27-28)行;31行=(29-30)行;36行=31行至35行之和;37行>=38行;39行>=(40+41)行;42行>=43行;44行=(37+39+42)行;46行=(21+26+36+44+45)行;63行=47行至62行之和;64行=(65+66)行;72行=(64+67+68+69+70)行;74行=(63+72+73)行;76行=(77+78+79+82+83)行;79行>=(80+81)行;90行=(76+84+85+87+88+89)行;91行=(74+75+90)行,91行=46行。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其中,“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进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应单独列示,并按自营进、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填列。粮食企业以及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以主营业务收入扣减“抵减销售收入的应交款”和“转出差价收入(转出差价支出以“一”号计算)”后的余额填列。
  2、折扣与折让:指商业折扣与折让,企业现金折扣不在此项填列,计入财务费用。
  3、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反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4、经营费用:商业企业的经营费用、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民航运输企业的“销售费用”、农业企业及旅游等服务类企业的“营业费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进货费用”等在本项目反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列此项。
  5、递延收益:指外经企业的“递延营业收入”抵减“递延营业成本”的净额。外贸企业从事易货贸易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易货贸易盈亏”以及从事出口信贷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销售盈亏”两项内容也在“递延收益”中反映。
  6、营业费用:仅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此项,反映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用含量工资结余弥补的利润数额。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直接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数额。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9、少数股东损益: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10、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本项目以“+”号填列。
  11、提取法定公益金:反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也在此项列示。
  12、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分别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相关基金。
  13、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投资的部分。
  14、补充流动资本:反映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
  15、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付投资者利润”在“应付普通股股利”项内反映。
  16、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反映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再转作资本(股本)的部分。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17、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结存利润。应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亏损,本项目应以“-”号填列。其中按规定可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以“+”号单独列示。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1行>=(2+3)行;5行=(1-4)行;6行>=7行;14行=(5-6-8-9-10+11+12+13)行;20行=(14+15-16-17-18-19)行;23行>=24行;25行 >=(26+27+28+29)行;30行>=31行;32行>=(33+34+35+36)行;37行>=38行;40行=(20+21+22+23+25+30-32-37+39)行;44行=(40-41-42+43)行;48行=(44+45+46+47)行;58行=(48-49-50-51-52-53-54-55-56-57)行;64行=(58-59-60-61-62-63)行;64行=资产负债表88行。
  三、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资产减值准备情况”项目中,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末余额。
  2、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反映已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3、投资情况:反映企业长、短期投资的年末余额。
  (l)对子公司投资: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2)对其他企业投资:指除子公司以外对其他企业(如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的投资。其中对不参与经营企业投资单独列示。
  4、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累计折旧和净值的年末余额,以及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和当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等情况。
  (1)土地资产:按1995年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后土地估价入账的价格填列。
  (2)累计折旧: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填列。
  (3)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仅反映“累计折旧”科目的本年计提数。
  (4)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原价:反映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2行=(3+4)行;5行=(6+7)行;8行>=(9+10)行;11行=(12+13)行;14行>=(15+16)行;17行>=(18+19)行;24行=(25+27+30)行;27行=(28+29)行;31行=(32+36)行;32行=(33+34)行;39行=(40+41+42)行;39行=43行;43行>=(44+45+46+47)行;52行=(43-48)行;53行=(45-49)行;54行=(46-50)行;55行=(47-51)行;24行=05行+资产负债表02行;31行=11行+资产负债表22行和19行之和;14行=资产负债表30行;22行=资产负债表的39行;39行=资产负债表27行;48行=资产负债表28行;52行=资产负债表29行。
  四、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本年应交数”不包括“年初未交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部分)
  (1)年初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的记录填列。实行出口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的企业,按规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4)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款中抵扣,需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度终了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6)进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 专栏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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