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10)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终了转出未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11)年末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以“-” 号填列。
(12)未交增值税: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2、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地方教育费等所有其它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
3、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合计数额。
4、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合计数额。
5、出口退税情况:要求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指企业已向海关申请报关的出口额,与海关统计口径一致,以美元列示。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年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公式
19行=(16+17-18)行;17行=(13-8)行;14行=(4至8行之和)-(9至13行之和);24行=(21+22-23)行;29行=(26+27-28)行;34行=(31+32-33)行;39行=(36+37-38)行;44行=(41+42-43)行;49行=(46+47-48)行;54行=(51+52-53)行;62行=(59+60-61)行;67行=(64+65-66)行;76行=(73+74-75)行。
五、基本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
(1)年末从业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人数。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其中:年末聘用人数:反映企业年末聘用人员总数。
(2)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
其中:年末新招聘上岗人数:反映企业年末新聘用上岗的职工人数,包括已置换身份,又重新聘用上岗的职工和面向社会招聘的职工。
(3)年末离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和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6)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7)1998年粮改以来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反映1998年粮改以来,企业通过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开展多种经营,累计安置的下岗分流人员人数。
2、企业下岗职工情况:
(1)年末下岗职工人数:反映年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实际下岗人数。
(2)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累计下岗职工人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的全年累计数。
(3)社会保障部门全年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费:按实际发放数填列,具体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负担三部分。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均列示在“财政负担部分”项中。
3、企业分流职工情况:
(1)1998年粮改以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反映1998年粮改以来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改制等多种形式,解除企业固定职工身份,与单位脱离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的职工人数。
(2)1998年粮改以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反映1998年粮改以来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改制,解除企业固定职工身份,脱离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1〉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反映按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2〉企业自筹部分:反映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自行筹集的资金。
〈3〉用在岗人员保证金或抵押金:反映企业用在岗人员交纳的保证金、抵押金等其他形式资金用于下岗分流人员的部分。
4、工资及福利:
(1)职工工资
〈1〉以前年度欠发职工工资:指以前年度欠发职工工资总额。
〈2〉本年应发职工工资:指企业本年度应计提的职工工资总额。
〈3〉本年实发职工工资: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含当年发放以前年度欠发的职工工资。
〈4〉年末累计欠发职工工资:指截止2003年底企业实际累计欠发的职工工资。
(2)基本养老保险
〈1〉以前年度欠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以前年度欠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额。
〈2〉本年应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企业本年度应计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额。
〈3〉本年实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企业本年度实际上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当年上交以前年度欠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年末累计欠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截止2003年底企业实际累计欠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失业保险
〈1〉以前年度欠交职工失业保险:指以前年度欠交的职工失业保险总额。
〈2〉本年应交职工失业保险:指企业本年度应计提的职工失业保险总额。
〈3〉本年实交职工失业保险:指企业本年度实际上交的失业保险,含当年上交以前年度欠交的职工失业保险。
〈4〉年末累计欠交职工失业保险:指截止2003年底企业实际累计欠交的职工失业保险。
(4)基本医疗保险
〈1〉以前年度欠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以前年度欠交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
〈2〉本年应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企业本年度应计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
〈3〉本年实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企业本年度实际上交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当年上交以前年度欠交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年末累计欠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截止2003年底企业实际累计欠交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
〈1〉以前年度欠发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指以前年度欠发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总额。
〈2〉本年应发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指企业本年度应计提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总额。
〈3〉本年实发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含当年发放以前年度欠发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
〈4〉年末累计欠发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指截止2003年底企业实际累计欠发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性补助。
5、未还款情况:反映企业长期和短期应付款项中的到期末还款情况,其中,“三年以上应付款项”包括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逾期借款本金”包括逾期未还的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年末本金。
6、或有负债:反映企业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未决诉讼和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等合计数。
7、退耕(牧)还林(草)粮食供应情况:
(1)当年退耕(牧)还林(草)供应粮食数量(吨):反映粮食企业执行退耕(牧)还林(草)粮食供应政策,按计划供应的粮食数量。
(2)当年退耕(牧)还林(草)粮食销售收入:反映粮食企业执行退耕(牧)还林(草)粮食供应政策,按计划供应粮食,取得的退耕(牧)还林(草)粮食补助价款。
(3)当年退耕(牧)还林(草)粮食运输费用及供粮费用:反映粮食企业执行退耕(牧)还林(草)粮食供应政策,按计划供应粮食,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拨付的运输费等各项费用。
(4)当年农发行发放退耕(牧)还林(草)粮食贷款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退耕(牧)还林(草)粮食供应政策,按计划供应粮食,从农发行取得的退耕(牧)还林(草)粮食贷款和费用贷款。
8、粮油借款:反映粮食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购粮资金。
(1)农业发展银行粮油借款:反映粮食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取得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2)从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反映粮食企业从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购粮借款。
(3)从其他机构借款或职工集资:反映粮食企业从非金融单位取得购粮借款和由企业职工筹集的资金或借款。
9、抵押资产情况:反映已经办理资产抵押手续的粮食企业户数和已经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及为了办理资产抵押而进行资产评估、补办各种证照的费用支出情况。
10、企业户数变动情况:反映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粮食企业的户数增减情况。
〈1〉其中:“当年盈利企业户数”:反映2003年当年实现盈利的企业户数。
〈2〉1998年粮改以来粮食企业改组、改制企业户数:由粮食主管部门汇总填列。
〈3〉1998年粮改以来改组、改制粮食企业的财务挂账余额:反映1998年粮改以来已改组、改制而未纳入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汇总范围的粮食企业,经审核认定未消化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及不合理资金占用。由粮食主管部门汇总填列,要注意与农发行和财政部门的数据衔接一致。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2行>=3行;4行>=5行;10行>=11行;15行>=16行;18行=(19+20)行;21行=(22+26)行;22行>=(23+24)行;26行>=(27+28)行;35行=(32+33-34)行;40行=(37+38-39)行;45行=(42+43-44)行;50行=(47+48-49)行;55行=(52+53-54)行;56行=(57+58)行;60行=(61+62+64)行;72行=(73+78+79)行;73行>=(74+75+76+77)行;94行=95至100行之和;101行=102行+103行。
六、中央财政补贴明细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各项粮食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1、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2、处理储备粮食差价补贴和处理储备食油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国家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3、新库装新粮划转新陈品质差价补贴:反映将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地方商品周转库存,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新陈品质价差补贴。
4、退耕(牧)还林(草)粮食补贴:反映依据财政部财建〔2000〕292号文件,中央财政对计划内退耕(牧)还林(草)供应粮食给予的补贴。此项目不填,已在基本情况表中反映。
5、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6、中央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中央储备粮油(含原国家储备粮油和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7、临时储备食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计电[96]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8、轮换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轮换费用补贴。基层粮食企业按实际轮换数量计算应拨和已拨轮换费用。
9、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10、储备粮食移库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移库计划,移库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二)表内及表间审核关系:
1行=(2+3+4+5+6+7+8)行;9行=(10+14+18)行;10行=(11+12)行;14行=(15+16)行;18行=(19+20)行;21行=(22+23)行;24行=(1+9+21)行;5栏=(1+2-3)栏;3栏 >=4栏。
七、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各项粮食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收购粮食价外补贴:反映在政府规定的定购价格之外,企业因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价外加价政策收购粮食所发生的差价补贴。部分省份将农民直接补贴与农民向粮食部门交售的粮食数量挂钩,通过粮食企业在收购环节向农民支付的价内、价外补贴也在此项目反映。
2、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
3、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返销粮和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差价补贴。
4、处理陈化粮差价补贴:反映按照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处理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