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提高流通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吕国人民银行总行。
  1998年起实行的《损伤人民币挑剔标准》和2001年起实行的《“七成新”纸币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其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