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体育局: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层层负责,抓好落实,切实解决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
人事部
财政部
体育总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为鼓励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现提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对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施经济补偿办法,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建立运动员进出畅通机制,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3、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有利于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有利于保持运动员队伍的稳定。
4、正确处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与在役运动员和其他就业安置形式的退役运动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