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3]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