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质检锅函[200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现予以公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
二、程序图(略)
三、具体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颁发许可证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后,填写相应的申请书,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单位交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要求申请单位更改或者补充。
(三)受理(或者不受理)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许可不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受理通知书),由许可办公室转交申请单位,并附一份《特种设备许可工作情况信息反馈表》(以下简称信息反馈表)。
(四)进行型式试验